近日
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官網發布
《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做好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工作的通知》
通知全文如下
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縣(市、區)發展改革委(局),省電力公司,江蘇電力交易中心: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439號,以下簡稱1439號文件)精神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做好目錄銷售電價調整落實工作的通知》要求,為了進一步理順“煤電”關系,保障電力安全穩定供應,加快推動電力中長期交易、現貨交易和輔助服務市場建設,促進電力行業高質量發展,支撐新型電力系統建設,服務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現就江蘇省進一步做好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放開發電上網電價,推動市場化交易
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堅持“管住中間、放開兩頭”,持續有力推進市場配置資源。按照1439號文件精神,燃煤發電(含燃煤熱電聯產發電)上網電量,不再實行原有政府定價制度,全部進入電力市場,通過交易在“基準價+上下浮動”范圍內形成市場化的上網電價。為適應煤炭價格波動幅度擴大、迫切需要市場化價格聯動的需要,同時通過市場化價格機制更加有效地遏制高耗能產業無序發展,為全面放開發電側上網電價奠定堅實基礎,擴大燃煤發電市場化交易價格浮動范圍,上下浮動幅度原則上均不超過20%,但高耗能企業市場交易電價不受上浮20%限制,電力現貨價格不受前述上下浮動幅度限制。根據工商業用戶全部進入電力市場的需要,加強政策協同,進一步放開各類電源發電計劃,推動各類電源進入市場交易,形成市場化上網電價。
二、取消工商業目錄銷售電價,優化政府定價結構
取消江蘇省現行一般工商業及其它用電、大工業用電的目錄銷售電價。取消目錄銷售電價后,用戶到戶電價由市場交易購電價格(或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平均上網電價)、輔助服務費用、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構成。按照原類別、電壓等級、時段分別設定的高峰、平段、低谷分時銷售電價,調整為以市場交易購電價格(或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平均上網電價)為基礎,按照統一規定的比例(具體詳見附件2)分別確定。
向非電網直供用戶進行轉供電的主體,應當在進入電力市場購電或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后,按照轉供電主體市場交易到戶電價(或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到戶電價)向終端用戶收取電費,或者按照轉供電主體市場交易到戶電價(或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到戶電價)順加不超過10%的變壓器和線路損耗,每月(或約定期限)向終端用戶預收電費,年底進行清算和公示。共用設施設備運行產生的電費及公共照明等費用,共用電力設施設備日常維護保養費用等,繼續按照蘇發改工價發〔2019〕396號相關規定執行。
三、建立電網企業代理購電機制,拓展企業入市途徑
積極推進工商業用戶全部進入電力市場,按照市場價格購電。已經進入市場的用戶,繼續向發電企業直接購電或通過售電公司購電;對尚未進入市場的用戶(含增量配電網),要加強政策宣傳和能力培育,鼓勵引導他們盡快入市。落實國家要求,建立電網企業代理購電機制,暫未向發電企業直接購電或通過售電公司購電的用戶,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主要通過場內集中競價或競爭性招標方式形成代理購電價格。
電網企業為工商業用戶首次提供代理購電服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執行,并至少提前1個月通知用戶,確保改革平穩過渡。已參與市場交易、改為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用戶,其價格按電網企業代理其他用戶購電價格的1.5倍執行。
自取消工商業目錄銷售電價起,至電網企業代理購電機制運行前,原執行工商業目錄銷售電價、且未在電力交易平臺注冊的工商業用戶,其用電價格繼續按原目錄銷售電價水平執行。
四、切實保障民生,保持居民、農業用電價格穩定
居民(含執行居民電價的學校、社會福利機構、社區服務中心等公益性事業用戶,下同)、農業用電由電網企業保障供應,執行現行目錄銷售電價政策。
五、加強協同配合,推進全面落實
省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全面推進電力市場建設,有序放開各類電源發電計劃,健全電力市場體系,加快培育合格售電主體,加快電力現貨市場和輔助服務市場建設。結合國家分時電價政策有關要求,完善尖峰電價機制,做好市場交易與分時電價政策的銜接。各地要嚴格按照國家及省相關政策,推進電力市場建設,不得對市場交易電價合理浮動進行干預。
各地發展改革委要充分認識當前形勢下深化改革的重要意義,統一思想,明確責任,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政策宣傳解釋,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增進各方理解和支持,指導當地電網企業精心做好組織實施工作,確保改革平穩有效落地。同時,積極會同相關部門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典型案例公開曝光,維護良好市場秩序。
請省電力公司、江蘇電力交易中心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通過營業網點、官方網站、“網上國網”APP、95598供電服務熱線、“國網江蘇電力”和“江蘇電力交易中心”微信公眾號等多種渠道,向工商業用戶告知取消目錄銷售電價、進入電力市場交易、開展代理購電等相關事宜(具體實施細則以國家另行下發通知為準)。
實施過程中,如發現重要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江蘇省發改委。
附件一:
江蘇省電網銷售電價表
附件二:
江蘇省工業用電峰谷分時電價浮動比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