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打贏脫貧攻堅戰決策部署,實現貧困戶住房安全有保障目標任務,進一步健全正向激勵機制,充分激勵各地從實際出發推進農村危房改造,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對真抓實干成效明顯地方進一步加大激勵支持力度的通知》(國辦發〔2018〕11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危房改造激勵對象是指經特定程序評定的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積極主動、成效明顯的縣(市、區、旗)。
第三條 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積極主動、成效明顯的評定條件為:
(一)落實貧困戶住房安全有保障工作有力。按期完成中央安排農村危房改造任務,當年農村危房改造任務開工率100%,竣工率較高,往年農村危房改造任務竣工率100%。
(二)補助資金到位。省級補助資金占農村危房改造總投入的比例較高,補助資金管理規范,資金撥付及時。
(三)住房基本安全有保障。實施有效的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改造后房屋質量安全可靠并符合基本安全技術導則要求。
(四)監管措施有力。農戶檔案信息系統數據錄入及時,審核管理有效,錄入率及準確率高,涉及農村危房改造事項的信訪、舉報、投訴少,審計、紀檢等發現問題輕微,未造成重大負面影響。
第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通過統計分析農戶檔案信息系統數據、查閱文件材料以及實地抽查核實等方式,對各省(區、市)農村危房改造工作情況進行評判。同時,綜合考慮各省(區、市)當年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等發展差異情況,適當向中西部地區、特別是“三區三州”等深度貧困地區傾斜,評定出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積極主動、成效明顯的省(區、市)。
第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根據評定出的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積極主動、成效明顯省(區、市)農村危房改造任務、縣級行政區劃數量、所處地區等因素,確定相關省(區、市)農村危房改造激勵對象數量。
第六條 相關省(區、市)按照優中選優、能夠起到示范帶動作用、經得起檢驗的原則,并參考國務院大督查和有關專項督查表揚和通報批評情況,提出農村危房改造激勵對象名單。確定名單前應進行公示,經省(區、市)人民政府審核后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
第七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匯總農村危房改造激勵對象名單并公示后,于每年2月底前報送國務院辦公廳。全國農村危房改造激勵對象數量控制在20個左右。
第八條 中央財政在分配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時,將對農村危房改造激勵對象所在省(區、市)予以傾斜,由相關省(區、市)給予農村危房改造激勵對象資金獎勵。
第九條 各省(區、市)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農村危房改造激勵措施實施細則,明確激勵對象名單確定的嚴格程序和標準。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負責解釋。原《農村危房改造激勵措施實施辦法(試行)》(建村〔2016〕289號)停止執行。